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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审批及报账制度补充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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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审批及报账制度补充规定

财务审批及报账制度补充规定

 一、  实行“一支笔”财务审批制度。所有各项开支一律根据审批权限由局长、主管财务局长、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后,方可报销,违反规定的,一律不予报销。

二、  机关所有的开支,由经办人员、科室负责人、财务科长、主管局长、主管财务局长、局长按照审批权限在开支单据上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
三、  除正常(工资、三金等政策性)开支外,非正常开支在2000元(含2000元)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;2000元以上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开支,由主管财务局长提出意见后,报局长审批;5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。

四、  局属二级机构(公路局、企业除外)事业单位,非正常开支由局长、主管局长、单位行政主管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
五、  局属二级机构(公路局、企业除外)事业单位,非正常开支在2000元(含2000元)以下的由单位行政主管审批; 2000元以上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开支;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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